金融界

国际贸易救济法律服务信息网

金诚同达助中国两大钢铁集团获马来西亚冷轧板卷反倾销案初裁零税率作者:符欣、刘豪 2016年1月22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越南的冷轧板卷产品作出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决。马来西亚调查机关初步裁定,中国两家应诉企业,即本钢集团和江苏沙钢集团,均获得零税率(实际倾销幅度分别为-0.45%和-3.39%);中国所有其他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3.78%; 韩国和越南的钢铁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97%—21.64%不等。在本案中,中国两家零税率企业均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代理。 根据马来西亚调查机关发布的初裁公告,本次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如下表所示:金诚同达代理贵州轮胎取得应诉巴西对华农业轮胎反倾销调查胜利2015年9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调查机关”)在巴西《政府公报》上刊载公告,宣布终止对进口自中国的农业轮胎的反倾销调查,并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 2015年6月29日,巴西调查机关发起对中国农业轮胎的反倾销调查。此次调查由巴西轮胎产业协会提起。涉案产品为农林车辆机械用斜交轮胎,涉案产品的南方共同市场海关编码为4011.61.00, 4011.69.90, 4011.92.10, 4011.92.90, 及4011.99.10。 本案立案后,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代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黔轮胎A,000589.SZ)进行了积极的应诉。本案由杨晨、徐铮律师及孙瑶会计师主办。 我们于2015年8月代表贵州轮胎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反倾销问卷答卷,9月初提交了《替代国及正常价值抗辩》以及经过公证和认证后的官方文件。在立案后到9月初,金诚同达及其巴西合作律师同调查机关进行紧密沟通,就申请人申请书中存在的各类瑕疵问题(如:替代国选择及使用替代国价格构造正常价值)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就这些问题要求申请人提供回答,但申请人未及时完整回答。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终止本次调查,并于2015年9月16日正式在巴西《政府公报》上刊载该公告(见下)。 金诚同达在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巴西反倾销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我们愿意继续以我们最专业服务为中国产品出口巴西市场保驾护航。 2011年代理中国最大的铜管出口企业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海亮股份,002203.SZ)应诉巴西对华铜管反倾销调查,取得终止调查的完胜。 2013年代理中国最大的出口商江苏秀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秀强股份,300160.SZ)进行倾销应诉和替代国抗辩,获得全国最低税率。 2013年代理建大橡胶(中国)有限公司和建大橡胶(深圳)有限公司应诉巴西对华自行车内胎反倾销调查,取得终止调查的完胜。 2013年代理海亮股份(002203.SZ)应诉巴西对华内螺纹铜管反倾销调查,获得全国最低税率。 2013年7月巴西对中国瓷砖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金诚同达代理2家抽样企业和3家自愿应诉企业参加倾销调查。终裁中帮助2家抽样企业和1家自愿应诉企业分别获得6家获得单独倾销幅度企业中第二低和第三低的倾销幅度;代理商会和企业进行行业无损害应诉、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抗辩;代理商会和133家参加企业进行价格承诺谈判,并最终与巴西调查机关达成价格承诺。金诚同达获2014年钱伯斯中国第一等国际贸易/WTO律所称号全球著名法律服务评级机构钱伯斯近期公布了2014年的全球法律服务排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团队在中国国际贸易及WTO领域再度被评为第一等的律师事务所。 以下是钱伯斯的评论: 第一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团队概况 - 合伙人:10位 - 其他律师:30位 业务优势 该所为多种客户,包括国内出口商、行业协会以及商务部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案件中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其处理美国地区复杂争端案件的能力受到高度肯定。 团队强项 (主要引用客户反馈) 迅速反馈:“他们是一支十分专业和拥有丰富经验的团队,很重视我们特案件,并出具客观的法律论据。” 业务亮点 代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对应用级风电塔进行的问卷调查、反侵销和反补贴调查。 成功在马拉西亚为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盘条钢反倾销调查中争取得零税率。 同行律师对彭俊律师评价甚高,认为“他在案件中反应很快而且法律知识面很广。”他最近代表商务部处理一起世贸争端和解,该争端源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虾和钻石刀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部门主管杨晨“是一位资深律师,对案子设想周到。”他曾代表扬州百仕德礼品工艺有限公司就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窄织带的反倾销调查提出上诉。 符欣律师在境内外贸易领域都有扎实的专业经验。他最近为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就中国对美国白卡纸的反倾销调查作出辩护。 重要客户 中国商务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贵州轮胎、江苏沙钢集团金诚同达助中国三大钢铁企业获马来西亚对华螺纹钢反倾销终止调查胜利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反倾销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宣布终止对中国出口螺纹钢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本案中,中国全部三家应诉企业,即,本溪钢铁集团、江苏沙钢集团、江苏永钢集团,全部委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这是继2013年马来西亚盘条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后,金诚同达连续第三次协助中国线材企业在应诉马来西亚反倾销调查案中获得零税率或者终止调查的优异应诉结果。 本案的特点在于,应诉企业全部属于高度整合的垂直型钢铁生产销售企业,涉及原料供应、被调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关联企业众多,结构复杂。虽然马来西亚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在以往的钢铁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件中,马来西亚调查机关更倾向于以关联企业供应原料价格并非市场价格为由拒绝接受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而本案中,因负责销售而必须参加应诉的公司总部承担集团所有下属公司的绝大部分财务和管理费用,很难将这些费用合理、明晰地在被调查产品和非被调查产品之间进行区分,因此,造成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畸高。此外,调查期内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普遍偏低,而且普遍存在生产成本高于内销价格的情况,可预见的调查结果非常不利。 面对上述困难情况,代理律师在可选择的范围内确定了对调查结果最为有利的应诉主体,积极主张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为市场价格,主张以产品大类为基础分摊三项费用。同时,在应诉结果可能不利的情况下,虽然代理律师的工作范围中并未包括损害抗辩,但为了争取最大可能的胜利,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律师还是安排了专人调研和起草了损害抗辩意见。除了证明马来西亚的损害情况与被调查产品无关,律师在调研中还发现,马来西亚现存产业政策鼓励被调查产品进口且该国立法对若干税号下被调查产品免征包括双反税在内的关税,因此,即便调查机关最终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税令也很难得到执行。为此,代理律师先后以正式书面意见、电子邮件和口头沟通的方式与调查机关做了多轮沟通,最终说服调查机关接受了代理律师所主张的观点,做出了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近年来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代表钢铁企业在东南亚国家应诉的相关业绩如下: 2012年,马来西亚对中国、韩国等5国盘条产品反倾销调查,金诚同达代理沙钢、永钢获得零税率结果。 2013年,泰国对中国高碳盘条产品反倾销调查,金诚同达代理沙钢获得最低税率结果。 2014年,马来西亚对中国沙钢、永钢出口盘条产品反倾销复审调查,金诚同达代理沙钢、永钢,调查机关被迫终止调查。 2014年,马来西亚对中国、韩国热轧产品反倾销调查,金诚同达代理本钢得最低税率结果。 2014年,马来西亚对中国、韩国螺纹钢产品反倾销调查,金诚同达代理沙钢、永钢和本钢,调查机关初裁裁定未能发现倾销,终止调查。